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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9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朱光仁蘇嫊娟彭洪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39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227號),經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復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彭洪媛

               書記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9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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