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被告公共危險部分另結),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95年6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