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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朱光仁蘇嫊娟彭洪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訴字第2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被告公共危險部分另結),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95年6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彭洪媛

書記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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