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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賴邦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0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不准其閱卷之通知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聲請人因無財力選任辯護人,為訴訟防禦之需要,才聲請准由被告閱卷,爰依憲法之規定提出閱卷之聲請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是審判中僅被告之辯護人得聲請閱卷,被告本身並不得聲請閱卷。又除強制辯護案件外之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亦得聲請指定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被告如為防禦而有閱卷之需要,自應選任辯護人或聲請指定辯護人,再由辯護人聲請閱卷,本件被告聲請閱卷,經原法院於96年1 月23日以士院鎮刑仁95交易184 字第0960201093號函通知不得由被告閱卷,並無不當,聲請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0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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