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以受刑人所犯業務過失致死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業務過失致死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該業務過失致死罪,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就此部分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 │罪 名│ 業務過失致死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3.1.24 │ │年 月 日│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93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1608 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3年度交訴字第 │ │ │ │49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4.03.01 │ │ │日 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3年度交訴字第 │ │ │ │49號 │ │ ├───┼────────┤ │ │判決確│ 97.10.21 │ │ │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76條第2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6234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