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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3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以受刑人所犯業務過失致死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業務過失致死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該業務過失致死罪,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就此部分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
│罪          名│  業務過失致死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3.1.24     │
│年    月    日│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93年度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1608 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3年度交訴字第  │
│      │      │49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94.03.01    │
│      │日  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93年度交訴字第  │
│      │      │49號            │
│      ├───┼────────┤
│      │判決確│    97.10.21    │
│      │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76條第2項│
│              │                │
├───────┼────────┤
│合於 96 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
│              │字第623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3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