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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洪英花雷雯華王沛雷

附民 原告  丙○○

附民 原告  丁○○

附民 原告  己○○

附民 原告  辛○○

附民 原告  庚○○

附民 原告  戊○○

共同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複代理人
附民 被告 乙○○
複代理人
附民 被告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