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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秀鳳吳維雅鄭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汰興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一
代表人
呂新慶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童子斌律師
被告
呂亭螢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童子斌律師
被告
翁偉達
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律師
被告
呂許金蘭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童子斌律師
被告
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一
代表人
薛富達
被告
峰盛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一
代表人
何玉峰
被告
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意芳 40歲民.
被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鳳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549號、第16535號、第165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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