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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明宏李宛玲鄭光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偉達
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律師
被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鳳能
被告
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意芳 40歲民.
被告
呂新慶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童子斌律師
被告
呂許金蘭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童子斌律師
被告
呂亭螢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童子斌律師
被告
薛富達
被告
何玉峰
被告
汰興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新慶 年籍住址.
被告
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薛富達 年籍住址.
被告
峰盛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玉峰 年籍住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549 號、第16535 號、第16536 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偉達、呂新慶、呂許金蘭、呂亭螢、薛富達、何玉峰、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汰興工程有限公司、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峰盛興業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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