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9 日裁處有期徒刑3 年(應係98年1 月16日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受刑人於97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