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丙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被告
- 郭文達
王煌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一億零九百五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文達、王煌樟被訴與被告江恆光、張進坐、林雍荏等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8 月25日以99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就被告郭文達、王煌樟被訴部分諭知無罪在案,故就被告郭文達、王煌樟部分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