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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附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受刑人於97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