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16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