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4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伯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王文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9436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王文琪、伯│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2.5%│││486773│仲機械股份│1月01日起 │3月03日止 ││││6元 │有限公司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3月04日起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王文琪、伯│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86773│仲機械股份│2月0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 │有限公司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伯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97 年 2 月5 日邀同案外人王文苑( 即法定代理人) 及債務 人王文琪為連帶保證人,簽交放款借據( 活期方式專 用)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 捌佰萬元整,約定 循環動用期限為1 年,期限自民國97年2 月5 日起至 98年2 月5 日止。嗣後債務人伯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於97年10月5 日及99年3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分 期償還積欠本金並簽訂增補約據,約定自99年3 月10 日起至100 年6 月30日止按月繳息,利率依年息2.5% 計算,本金自100 年7 月1 日起分5 年依郵局一年期 機動利率加3%按月平均攤還。並依原放款借據第六條 約定,若債務人依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借款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又 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簽訂增補約據後,除繳納至100 年01月01 日之利息外,即未再繳納,聲請人並於100 年3 月4 日轉列催收款項,迭經催討未果,迄今尚積欠如「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本金暨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獲清償,有督促其履行債務之必要。按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