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呂立偉
- 相對人
- 佳利格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晴媛
- 相對人
- 陳韋霖
陳鄭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二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臺幣捌拾萬元(號碼:A91104),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915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及提存書影本各1 份、同意書4 份、印鑑證明3 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等為證。
三、經本院審閱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