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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書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何海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伍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