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蔣采蓉即蔣杏蘭
上列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載明聲請保全處分者姓名之聲請狀。 2、提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