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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

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

聲請人
蔣采蓉即蔣杏蘭

上列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載明聲請保全處分者姓名之聲請狀。
2、提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內容及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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