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2號
- 原告
- 琦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金吉
- 被告
-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2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