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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孫曉青

  • 當事人
    晶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晶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恒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朱慧倫律師 被   告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陳明分別依與被告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微軟公司)間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提起訴訟,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提起訴訟,而原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之承攬契約第12條d 項前段,已約定以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區○○路7 號8 樓)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50號1 樓)之管轄法院亦 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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