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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告
晶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肇恒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
被告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陳明分別依與被告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微軟公司)間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提起訴訟,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對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提起訴訟,而原告與被告台灣微軟公司間之承攬契約第12條d 項前段,已約定以被告台灣微軟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區○○路7 號8 樓)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50號1 樓)之管轄法院亦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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