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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請人
詠隆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水森
代理人
莊月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日冠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46,000元 │GD0000000 │100年12月15日 ││ │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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