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9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8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鵲巢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80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