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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5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告
元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蘭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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