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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范智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鄭文龍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蘇緣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秀美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梁忠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文墩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文吉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文貴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文龍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蘇緣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秀美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墩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吉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貴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等應於繼承鄭再來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