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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聲請人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博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明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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