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聲請人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博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明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