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8號
- 原告
-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百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叁仟零捌拾貳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