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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告
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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