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亨利富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陳靜惠、吳東明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422,3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1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