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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告
凱薩琳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惠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家光電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薪昌公司之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薪昌公司」之完整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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