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 上訴人
- 威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