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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請人
金宏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素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5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23,555元 │XA0000000 │102年6月30日 ││ │司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5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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