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代理人
- 范智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鄭文龍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蘇緣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秀美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梁忠義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文墩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文吉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鄭文貴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文龍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蘇緣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秀美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墩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吉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鄭文貴即鄭再來之限定繼承人等應於繼承鄭再來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