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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余泰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春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泰綏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美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2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