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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林時聰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時聰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7 月16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9 號更生事件卷宗、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更生事件卷宗、9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清算事件卷宗、、99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聲請免責卷宗、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8 號聲請免責卷宗、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 號聲請免責卷宗、101 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