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林時聰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時聰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7 月16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9 號更生事件卷宗、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更生事件卷宗、99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清算事件卷宗、、99年度消債聲字第82號聲請免責卷宗、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8 號聲請免責卷宗、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8 號聲請免責卷宗、101 年度消債抗字第25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