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6號
- 原告
-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 被告
- 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