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 原告
- 凱薩琳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秀惠
- 訴訟代理人
- 翁方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仕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家光電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薪昌公司之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薪昌公司」之完整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