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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上訴人
威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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