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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8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寶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法定代理人
駱建國
法定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86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