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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宏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謝茂城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高雄生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李建明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0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