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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號

聲請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代理人
陳彥君律師
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相對人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彥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君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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