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義
- 代理人
- 陳慧玲律師
- 代理人
- 陳彥君律師
- 代理人
- 陳絲倩律師
- 相對人
-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彥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君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