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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 原告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238 元(即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3 年9 月23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240折算。計算式:美金 68824×30.24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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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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