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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
原告
中國華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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