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8號
- 原告
-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芬
- 原告
- 中國華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