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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告
科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叁萬零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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