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曾國華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柯志溢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