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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請人
友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森
代理人
賴亞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股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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