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0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鑫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皇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徐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3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