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7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76號

聲請人
名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7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