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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朱沛幗
訴訟代理人
鄭博仁律師
被告
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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