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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58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58號

原告
虞瀛輝
被告
晟瑋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陳進標
法定代理人
楊承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 日,以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1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股東權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計算。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720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5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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