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58號
- 原告
- 虞瀛輝
- 被告
- 晟瑋興業有限公司(已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標
- 法定代理人
- 楊承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 日,以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1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股東權不存在」,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而原告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應以股東權之價值核定,即依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計算。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28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720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