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駿翔、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豪軒 代 理 人 林駿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小梅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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