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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請人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漢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蔡月桂 │10,395元 │HA0225377 │104年1月31日 ││ │公司 范漢城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2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林素伶 │11,475元 │HA0225382 │104年1月31日 ││ │公司 范漢城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3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劉妍妤 │6,480元 │HA0225383 │104年1月31日 ││ │公司 范漢城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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