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美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綏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